1哺乳期妇女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一、哺乳期加班劳动法劳动法对哺乳期加班的规定如下: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强行安排加班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二、女职工的哺乳假是如何规定的关于女职工的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三、女职工哺乳期获得何种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查看原文
2《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范围有哪些?
(1)劳动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2)录用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3)报酬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4)晋职晋级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5)劳动安排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6)四期保护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7)物质资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查看原文
3妇女婚姻家庭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2、妇女的婚姻自主权;3、为了保护孕、产妇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4、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5、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6、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7、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8、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9、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查看原文
4怎样保护妇女劳动权益
一、《宪法》有关妇女劳动权利的规定中国妇女广泛地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妇女真正得到翻身解放才得以实现的。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其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创造财富,更在于它是妇女和男子一样成为新中国主人的标志之一。《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是指公民的劳动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和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直接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物质生活水平相联系,是公民实现其他民主权利的物质保障。妇女劳动权利的实现同样也是妇女享有其他民主权利的物质保障,同时还是妇女解放的前提。二、《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妇女劳动权利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劳动权益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该法保护妇女在社会生产劳动中得到平等的、合理合法的权利。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里强调的是妇女有与男子平等就业和...查看原文
5妇女权益保护相关问答
问答一问:妇女在哪些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问答二问:妇女享有哪些劳动权利?答: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妇女享有如下的劳动权利:(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查看原文
6建立灵活多样妇女权益保障制度
本报讯(通讯员曲冬)昨天下午,市政协召开专题座谈会,部分市政协委员就如何进一步促进本市妇女事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委员们认为,妇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力量,上海妇女的社会地位、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劳动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委员们建议,政府应加大对妇女事业的投入力度,根据国情逐步建立灵活多样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重点解决困难群体以及老年女性的生活、健康保障问题;应进一步强化妇联等相关部门的功能和职责,改善专职人员不足、权责失衡的现状,做广大妇女的坚强后盾;应继续深入宣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全社会树立男女平等的观念,逐步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创造适合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市政协副主席宋仪侨主持座谈会。...查看原文
7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本报讯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4月13日至16日,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忠信出席13日上午召开的执法检查动员会并讲话。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颜家瑾主持动员会。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该法实施以来,在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是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第一次对这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以来,妇女政治权利、劳动权益以及财产权益的保障情况。对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情况,主要检查了解女性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中从政和参政议政的情况,女性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情况,妇女在村、居委会和基层党支部中发挥作用的情况。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情况,主要检查了解妇女就业情况和女大学生就业情况;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工同酬和特殊劳动保护落实情况;法院依法审理女职工劳动纠纷情况;执行女干部、女职工退休政策情况。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情况,主要检查了解各地出台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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