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广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十七条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的女职工,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
根据广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十七条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的女职工,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以下特殊规定: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其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内容: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劳动;其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9,418人已浏览
442人已浏览
11,118人已浏览
3,7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