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违约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这一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补充内容。该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约或违法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违约和违法行为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首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这种经济补偿的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工人主动转岗并与雇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工人一般不会失业或已经做好失业准备。如果要求雇主支付经济补偿是不合理的,那么在协商终止的情况下,经济补偿的条件有一定的限制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在中指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当工人有某些缺陷,雇主没有过错,并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工人仍然不符合工作要求时,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为了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主必须支付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符合《劳动法》的规定。(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经济裁员。在经济裁员中,工人没有过错,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多数工人的权益,雇主被迫终止部分工人的劳动合同。为了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主应在经济裁员中支付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符合《劳动法》的规定。(5)根据本法第44条第1款终止定期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
根据本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减少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这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这一规定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工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对再就业有很大影响。在这个时候,雇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当一些工人长期在同一雇主工作时,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不给予经济补偿是不合理的。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经济补偿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本经济补偿是一项补充规定
(六)根据本法第44条第4款和第5款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第44条第4款,如果雇主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清算令的第一项是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和养老金,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本规定是一项补充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了规定。例如《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有企业老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相关生活补贴。虽然《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废止,但200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自工作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后的2001年,仍可以享受生活补贴。本法实施后,职工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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