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约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债务承担中的相关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1、债权人因原因,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
2、双方当事协商一致,决定债务人不再履行该债务,原因为。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为何会是效力待定
免责的债务承担导致债务主体变更,从而可能增加债权实现的风险。因此若由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应当由债权人同意后方能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一、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二、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三、债务承担构成要件:
1、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手段
(1)正常途径
正常途径是债务人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如企业到期足额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还银行贷款、支付供货厂商的应付货款;用合质合量的产品或劳务偿付预收货款等。
(2)特殊途径由于债务企业暂时的偿债能力或约定条件的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依具体情况的不同,有以下方式:
1、协商
它是因债务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由债权人做出让步,同意延期偿还并免除债务人违约责任的一种方法。在我国法律中,比较鼓励这一和解纠纷的方式。因为,一方面有利于债权债务企业之间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另一方面,又可避免采取其他方式所花费的开支。但这一方法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同情或乐观预期时才使用。
2、调解
因债务人的原因不能约期履行债务而又不能与债权人协商一致时,经由中间人调停,促成双方当事人谅解,达成新的协议,使债务得到解决的一种方法。具体形式有: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不管具体调解形式怎样,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协议。
3、仲裁
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给共同信任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或专业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履行的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尽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作为法律的仲裁制度,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即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判决
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当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其结果是:债务人或履行原有债务,或按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欠债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它是一种强制手段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当事人如负有履行义务,就应自动履行,如不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审判组织的移送,按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三、债务承担合同效力有哪些?
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
1、新的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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