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约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债务承担中的相关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1、债权人因原因,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2、双方当事协商一致,决定债务人不再履行该债务,原因为。
离婚后,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不承担
王女士与丈夫因感情问题闹离婚,两人的离婚官司正在进行之时,王女士突然接到一纸诉状,是丈夫的朋友卢某因丈夫胡某向其借款28万元未还而将王女士夫妇一起告到了法院,面对突然出现的债务,王女士一脸茫然。这28万元债务到底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丈夫胡某的个人债务呢?记者昨(18)日从成都市锦江法院获悉,法院对这起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由于举债为丈夫一方,且借款并未用于生活开支,王女士不需要承担还债的责任。
卢某诉称:2004年4月,胡某曾两次向其借款28万元,碍于朋友情面,他一直未让胡某出具借条。直至2008年9月,胡某才向他就之前的借款补充出具借条一张,但至今未还借款。卢某认为,上述借款发生于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的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王女士夫妇共同偿还。胡先生称:他确实分两次向卢某借款共计28万元,且妻子王女士也是清楚借款情况的。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因此这借款应由自己和妻子王女士共同偿还。
王女士称:此债务应属于丈夫胡某的个人债务,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胡某从2004年3月起就在外居住至今,他们之间毫无来往和联系,对于胡某在外面的债务,自己一概不知。胡某称借款用于与自己共同生活开支不是事实。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向卢某借款28万元并出具借条,胡某与卢某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虽然该借款形成于胡某、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借条上只有胡某一人的签名,王女士并未在借条上签名确认,王女士也表示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不予确认。胡某不能证明王女士知道其向卢某借款28万元,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确实用于了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该债务应为胡某的个人债务,王女士并无共同偿还的义务。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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