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仲裁;意思自治;摘要:仲裁作为一种社会冲突解决机制的存在不是人为确定的,而是社会纠纷解决需求和仲裁制度内部结构合理性的合力。仲裁制度的出现并不是由人的意志所转移的。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仲裁是一种社会冲突解决机制,是法外纠纷解决最制度化的形式。一般认为,仲裁源于商人的发明和创造。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冲突或争端就一直存在。纠纷和矛盾与人类息息相关。它反映了人的个性与人的社会性之间的内在矛盾。不管人们怎样回避矛盾,矛盾仍然存在,;无论社会学家和法学家如何建立起一道防线来防止争端,争端仍然会发生。活生生的人类社会是一个纠纷不断的社会,人类历史是一部纠纷和纠纷解决的历史。在人类历史的不同阶段,由于人们对冲突的解决有着不同的观念和社会要求,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也不尽相同。在人类社会开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实施的是自助救济,即当人们受到他人侵害时,他们往往通过自己的力量迫使对方停止侵害或屈服。然而,当这种最原始、最简单的纠纷解决方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当这种自助救济方式开始日益违背社会主流道德时,统治者通过法律禁止自助救济,并逐步建立公力救济的纠纷解决模式,而诉讼则成为这种公共救济的象征。然而,在原来的自助救济被否定的今天,当冲突双方无法自行消除矛盾时,特别是在人们经历了诉讼带来的繁琐、费时、费力和金钱之后,而法官因缺乏专业知识而遭受不公正判决的痛苦,他们公正、快速地解决经济纠纷已成为迫切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主体的平等地位得到确立,自由意志得到承认,人与人之间原有的身份关系逐渐转变为理性的契约关系。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和接受,仲裁制度也随之产生和发展。与自力更生救济相反,解决矛盾和纠纷的诉讼和仲裁不是由任何一方主持解决纠纷并最终作出决定。相反,必须由公平的第三方主持程序,并根据双方可接受的权利和非标准作出决定。最后,当事人服从这一决定来解决纠纷,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是具有理性智慧的人的必然选择。这种由争端双方和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形成的“三角结构”争端解决模式被称为“必然的社会逻辑”。1、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是仲裁的立足点和基础,是仲裁制度产生和运行的重要原则。可以说,没有意思自治,就没有仲裁制度,也就没有行使仲裁权解决纠纷的途径。(1)意思自治界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即合同自治原则或合同自由原则。它显然是由16世纪法国法学家查尔斯·杜穆林(CharlesDmolin,1500~1566)提出的。从根本上说,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理论。这一原则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当事人的意志,即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并能够而且应当对根据自己的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因此,当事人的自我意志是限制其契约关系的标准,即人们的意志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创造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意志是权利义务的来源,也是权利义务发生的基础。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是私法自治理论。罗马法深刻阐述了公法规范不能通过个人之间的协议来改变,私法的原则是协议就是法律(即私法规范可以通过私人协议来改变)。这一原则的法律实质是,你是你自己的立法者和执法者。也就是说,合同作为意思自治最基本的体现和实现,是当事人自己的法律。此外,意志自治与公民社会之间也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公民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个由作为网络的契约关系构成的社会系统,而连接契约各方的纽带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概念构成了市民社会发展的动力,为市民社会注入了新的活力。公民社会理念强调要充分关注个人利益,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强调个人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和契约自由,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利益公平,以避免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在私法范围内,政府的唯一作用是承认私权,保障私权的实现。因此,我们应该尽力排除政府参与国家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意志自主权概念的确立,彻底否定了封建身份关系对个人关系中个人的束缚,强调人格独立,摒弃个人依附,提倡人格平等,使人性第一次真正得到解放,,极大地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因此,权利的神圣性是公民成为法律主体的最基本条件,身份平等是公民社会真正确立私权神圣性的途径。作为上述两种理念共同作用的对象,意思自治已成为公民社会的最高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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