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二、回避的决定权限:
(一)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仲裁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三)仲裁员及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
三、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参阅文件:
《云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4年1月17日政府令第9号)
《云南省劳动争议案件庭审程序规范(试行)》(2002年9月5日云劳社[20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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