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在仲裁制度中有所不同。商事仲裁是根据《仲裁法》进行的,裁决为终局性裁决;而劳动仲裁则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些是一局终裁,有些则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制度中有一个“一裁终局”的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况。其中,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就有所不同:商事仲裁是根据《仲裁法》进行的,裁决为终局性裁决;而劳动仲裁则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些是一局终裁,有些则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 裁 终 局 制 度 为 什 么 还 能 上 诉 ?
一裁终局制度为什么还能上诉?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对裁判不服时,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虽然一裁终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裁终局制度可能使当事人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不能在判决生效前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裁判一经作出,当事人就无法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争议,从而失去了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的机会,也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一裁终局制度可能导致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由于一裁终局制度使得当事人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一些当事人可能会采取“拖延战术”,在裁判生效后再提出再审申请,从而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然而,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一裁终局制度仍然是目前民事诉讼中较为普遍的制度。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进行了一些改革,逐步扩大了当事人提出再审的范围和条件,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总之,一裁终局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弊,努力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保障。
一裁终局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弊,努力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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