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样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因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为了确保一裁终局制度的执行,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法赋予仲裁裁决与法院终审判决相当的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制度的优点显而易见。一裁终局制度充分体现了仲裁的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最终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一裁终局制度也有利于快捷、简便解决经济纠纷充分显示仲裁的优点,也使仲裁更具有法律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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