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独立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表现在:①仲裁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②仲裁机构的设置以按地域设置为原则,相互独立,没有上下级之分,没有隶属关系。③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与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受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的干预;④法院必须依法对仲裁活动行使监督权,仲裁并不附属于审判,仲裁机构也不附属于法院。
3、合法、公平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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