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每月超过36小时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时间:2023-06-20 22:25:10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可以!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是劳动者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定理由。

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和主张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可以拒绝。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附:《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决定,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书面通知到了,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合法权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身上,也为不支付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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