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服合同签订工资比实际少行吗?
时间:2023-04-11 20:41:56 1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网友风想停步问:

我是应届本科生,现在与一个在昆山的日本公司的上海办事处签约,公司由于没有用人权,就通过外服签约,并要求说我与公司再签一个合同。那么,我与外服签的合同和与公司签的合同那个有效?因为现在我可能在和公司签之前就要和外服签,假如我和公司签合同时对公司的合同有异议而不签的话,我跟外服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还有公司跟外服签的合同给付我的薪资标准是1000元,而公司承诺给我的薪资标准是2500元,公司说多出的这部分以福利和奖金支付,这样的话公司帮我交的四金是以1000元算还是以2500元算?如果我想要他们按2500元交四金,应该怎样在合同上体现出来?

答复:

如今随着外资进入,外服的用工问题越来越突出了。很多人在这个问题上根本就存在错误的理解,导致发生纠纷时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一些外资公司办事处和外服也串通,利用这点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以风想停步的例子来看,风想停步劳动者、日本公司昆山办事处、外服之间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呢?为了能够清楚地说明,请看如下示意图:

由于外资办事处在中国没有用人权,所以他们没有办法和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那外资办事处要用人怎么办呢?正因为有这样的需求,各类外服就应运而生了。他们的功能就是直接和外资办事处想要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让该员工先成为外服的员工,然后再利用企业的用人权将该员工派遣到外资办事处去。

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员工与外服有劳动关系,外服会与外资办事处签订一个合同,我们称为劳务合同,内容大抵是将该员工派到外资办事处工作,及一些佣金、管理事宜。员工与外资办事处是完全没有劳动法上的关系的,工资、三金、福利等都将由外服公司给员工。

风想停步与外服签订了劳动合同,又与外资办事处签订了合同,其实从法律的角度上,与外资办事处签订的关于劳动的合同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主要就看与外服的合同。

由于外服吃这行饭,所以有些外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往往玩点花样,让劳动者“吃药”。风想停步虽然承诺的工资是2500元,但是和外服只签1000元,其余作为奖金和福利,这样计算三金基数时就可以少点了。所以风想停步如果想要外服改可能有点困难。

此外,经网http://调查,一些外服出现了一种新的伎俩,劳动者极易吃亏。外服在合同中尽量少写,或者不写工资数,然后由外服少量支付工资,如每月1000元,真正的工资其实由办事处给员工。这样税、三金等都可以逃避。万一发生办事处辞退员工的情况,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只能计算1000元的工资。很多外资办事处的员工工资都上万,但是这样一来,只能算1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即使最多12个月工资补偿也不过12000元令白领们无不咬牙切齿,但又无计可施,只怪当时没有找律师咨询。

在劳动关系中,外服是非常强大的。一般劳动者根本无法和他们抗衡。强烈建议与外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去网看一看,问一问。如果能够请个专业劳动法律师审查一下合同那就能更有效地预防以后的尴尬。

一、劳动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就在与自己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工作。

劳务合同是用人单位不是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专业的劳动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该用工合同即为劳务合同。这时该用人单位实际上是用工单位。这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是与派遣公司鉴定劳动合同,与派遣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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