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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隐瞒真实情况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或者部分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
根据《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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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无效规定了两种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录用你之前没有要求体检,而是签订合同后为之。可见,单位与你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对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双方意思表示应是真实的,不存在你主动隐瞒病史的欺诈行为。且我国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单位无权作出确认。所以,你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如果其他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应是有效的劳动合同。
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前提是前单位同意,后单位知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款和第九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可以与两家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前提是前单位无异议,后单位知晓。前单位不同意的经提出拒不改正的,或者对完成前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前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而后单位需要对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劳动者事先隐瞒了已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与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单位可以以劳动者欺诈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的原则。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劳动合同的制定过程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出于内心的真实意义。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诚信善意行使权利,不欺诈,诚信守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人在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自己的情况,是不诚实、不善意的行为,违反了诚实的信用原则。该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自愿的,但该自愿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本质上违反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因此使用者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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