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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健康状况享有知情权,而劳动者具有如实告知义务。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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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原则。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劳动合同的制定过程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出于内心的真实意义。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信,善意行使权利,不欺诈,诚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纠纷中,王某在填写招聘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自己曾先后两次被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属于失信、不善意的行为,违背了失信原则。该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自愿的,但该自愿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本质上违反了平等自愿的原则,使用者与王某解除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前提是前单位同意,后单位知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款和第九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可以与两家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前提是前单位无异议,后单位知晓。前单位不同意的经提出拒不改正的,或者对完成前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前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而后单位需要对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劳动者事先隐瞒了已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与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单位可以以劳动者欺诈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骗隐瞒签劳动合同、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须损害国家利益才可导致合同的无效,且两者是个整体、缺一不可。另据,《合同法》是普通法,行为人签订一切合同都需遵循该法的规定。在该案中,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采用了欺诈手段隐瞒了其真实的毕业学校及文凭,但该行为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该情形并不属于合同无效情形,但用人单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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