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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对自身情况有所隐瞒,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021-10-23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原则。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劳动合同的制定过程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出于内心的真实意义。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信,善意行使权利,不欺诈,诚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纠纷中,王某在填写招聘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自己曾先后两次被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属于失信、不善意的行为,违背了失信原则。该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自愿的,但该自愿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本质上违反了平等自愿的原则,使用者与王某解除合同是有效的。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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