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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入职表算劳动合同吗

2024-05-09 16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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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需明确之处在于,入职表格仅表示您就业意向的确认,并非等同于劳动合同。诸如该职位的具体职责范围、薪资待遇以及福利保障等重要信息,均须在正式实习或工作之后方能明了。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新员工试用期结束后即应在收到劳动者与工资有关的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得到充分保障。 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一)明确清楚地标注用人单位的全称、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详细记述劳动者的姓名、家庭住址以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 (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期; (四)清晰罗列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及其工作点的明确位置; (五)预先明确工作时段以及相关的休假安排; (六)明确规定包含在合同范围内的薪资水平; (七)明确约定社会保险之缴纳标准; (八)确定用人单位对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以及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 (九)需要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须纳入到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予以明确列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 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 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 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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