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违法解除终止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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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孕妇赔偿标准:辞退孕妇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劳动者在本单位每工作一年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的工资。
对赔偿孕妇的具体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孕妇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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