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合同,没有按工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企业转让,是投资人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由承继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时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非是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按照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时,享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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