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员工年龄影响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吗
1、如果工伤职工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也没有享受职工退休待遇,那么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仍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如果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则其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符合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
二、60周岁以上工伤有一次性就业补助吗
60岁以后,已经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在离退休年龄五年内,申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就按每少一年递减20%的,但至少发放应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10%,具体可以参考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七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使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要其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退休手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原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包括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认定的年龄界限是多少
男的超过60周岁,女的超过55周岁的,劳动局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1、年满60岁,即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2、但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其中保安未满60岁之前就在在该单位工作至今且没有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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