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他们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规定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工作,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指挥、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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