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16:35:49 4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文单位: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号:渝文审〔2006〕22号

发布日期:2006-9-18

执行日期:2006-9-18

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县、市)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各区域性检测中心,市局执法总队,市纤维织品检验所,市标准化研究所,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有关质检机构:

监督抽查是我市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市的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监督专项抽查两种。为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切实搞好从源头抓质量工作,市局决定加强对我市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力度,并对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进行统一管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由市局质监处负责对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进行统一管理。

二、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域性检测中心,有关质检机构在监督抽查工作中,在不合格报告正式签发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的基本情况、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情况表(见附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市局质监处。系统内单位通过内网信息通道发送,系统外单位直接发送到市局质监处邮箱(邮箱地址:zjc213@163.com)。

三、市局质监处接到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情况表后,对不合格原因、代表批量及货值金额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后处理单位,同时,将安排情况通知质检机构和后处理单位。

四、质检机构根据安排,负责将不合格报告及时发往后处理单位。

五、后处理单位接到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后,应立即通知企业对检验结果进行认可,并严格按照整改、处罚、帮扶等后处理制度开展有关工作。对所有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进行整改。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必须要求企业写出报告,并出具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经当地质监局确认后向市局做出情况说明。当地质监局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进行整改。

六、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监部门对整改工作的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监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监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七、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向当地质监局提出复查申请,由市局统一按原方案安排抽样复查。企业整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市局组织安排强制复查。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执行。

八、对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项目不合格的产品,后处理单位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柜。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九、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单位要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十、对于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当地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十一、各单位一定要按照市局的规定,认真做好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质检机构不得截留不合格报告,不得私自发放不合格报告,不得拖延不合格报告情况上报时间;负责后处理工作的单位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召开好不合格企业的整改会,帮助企业分析存在的问题、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等,制定好整改措施,确保后处理整改率和整改后产品质量复查率达到100%。

十二、在监督抽查工作中,本通知未明确规定的,参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执行。

2006年09月18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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