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监督
1.产品质量抽查制度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2.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国家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查看原文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程序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由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有关组织和消费者,按照技术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评价、考核和鉴定,以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执行质量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二、工作范围全部生产领域三、工作程序(一)计划编制l、编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目录,按目录制订并上报市级局批准实施监督检查计划;2、按监督检查计划,办理部门协调、落实本市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组织实施监督抽查;3、由办理部门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给有关的质检机构执行。(二)抽样与检验1、抽样人员必须2人以上,并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原件)、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受检企业不得拒绝抽样。抽样后,样品应现场封样,并做好封样标志。由抽样人员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经受检单位确认后,双方签字盖章。对易损、易燃、易爆或因运输等原因不宜当场带走,需要企业协助送样的,受检企业应在规...查看原文
3产品质量监督的范围有哪些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查看原文
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什么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查看原文
5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查看原文
6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释义】本条款是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国家经贸委、农业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有对产品质量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是指按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产品质量工作负有监督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统一规划和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责令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改正;负责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和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查看原文
7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特点
对于因产品适用性和安全性带来的不同后果并未区分,至少是并未作出明确的区分,这导致了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模糊,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后果。1、现行体制影响市场主体的必要自由,微观层面影响产品质量的提高,宏观层面则在相当程度上阻碍经济的发展。从理论上讲,市场经济的各种主体在不妨碍他人的前提下都享有充分的自由,包括生产的、买卖的自由,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之一。生产者生产什么样的产品是他的自由,正如毁坏自己的财物而未影响到他人时,法律不得追究;对于公开宣称自己的产品质量不是很好的人,只要不涉及公共安全,法律就不应过问。而从消费者的角度,在质量没有安全危险而对销售产生影响的几种情形中,除了质次价高是非理性的之外,质次价低,质优价低,质优价高,正可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如果消费者愿意选择质量较差的产品,那也是其自由,他人无权干涉。在自由竞争的框架中,生产者的自由与消费者的自由经过博弈会达到恰当的平衡。政府强行划定的质量标准,既不一定符合消费者的消费目的,更侵犯了其消费意志的自由。这样,生产者难以充分竞争,消费者也难于得到合意的产品,必然影响市场经济发展。2、现行体制下产品安全性的相关信息,对一般消费者而...查看原文
8产品质量监督的种类
我国的商品质量监督可分为国家的质量监督、社会的质量监督和用户的质量监督。1、国家的质量监督。国家的质量监督,是指国家授权指定第三方专门机构,以公正的立场对商品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这种法定的质量监督,是以政府行政的形式,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及用户、消费者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实行定期或经常的监督、抽查和检验,公开公布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时处理质量问题,以维护社会经济生活正常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的商品质量监督,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规划和组织实施。2、社会的质量监督。社会的质量监督,是指社会团体、组织和新闻机构根据消费者和用户对商品质量的反映,对流通领域的某些商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这种质量监督,是从市场一次抽样,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和评价,将检验结果特别是不合格商品的质量状况和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以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迫使企业改进质量,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对消费者和用户承担质量责任,实行包修、包换、包退、赔偿经济损失。中国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质量万里行组织委员...查看原文
9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制度,它既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同时又是一项有效的法制手段。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有关组织反映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应当在市场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内监督抽查,且上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重复抽查。...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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