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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

2023-06-11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的,首先应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这是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行使内部监督权以及专门的监察机关行使外部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因此,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首先应当按照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的决定,将超过规定索取的样品或者违法收取的检验费用退还被检验的企业。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的,除了将收取的样品和费用退还企业外,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机关还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其他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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