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时间:2023-04-24 05:20:13 2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办理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办理职责:依法实施对本市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实施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受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3.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工作范围:本市生产、流通领域。

工作程序:(一)计划编制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编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目录,并按目录制定监督抽查计划;

2.按监督抽查计划,办理部门协调、落实本市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组织实施监督抽查;

3.有关质检机构根据监督抽查要求,提出受检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抽查企业名录及抽查所需经费,报办理部门审定;

4.由办理部门确定抽查企业名录及抽查所需经费,并委托有关部门对受检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审定后、即行文下达抽查通知。

(二)抽样与检验

1.质检机构接到办理部门抽查通知后,即到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实施抽样。抽样人员必须2人以上,并出示三证(抽查通知、抽样介绍信、本人工作证)。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企业不得拒绝抽样。抽样后,样品应现场封样,并做好封样标志。由抽样人员填写上海市产品质量检测抽样单,经受检企业确认后,双方签字盖章。对易损、易燃、易爆,或因运输等原因不宜当场带走,或受检企业表示自送的抽样样品,受检企业应在抽样之日起3日内送达质检机构制定的地点(注:期限可扣除法定节假日,以下同)。

2.有关质检机构对抽样产品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确定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束,在将抽样产品不合格情况向办理部门预报的同时通知受检企业,听取意见,并将情况记入质量监督抽查接待记录。质量监督抽查接待记录须经受检企业代表认可后,签名或者押印。受检企业在获知不合格产品情况后,如有异议,可在3日内向办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办理部门在收到受检企业提出书面意见之日5日内,经核查后,作出维持原检结论或同意复检的意见。

3、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并向办理部门报送监督抽查汇总材料。

(三)监督抽查结果

1、办理部门对检验报告审定,向受检企业发出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或销售企业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书。

2、受检企业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书后,经销企业应立即停止该批商品销售,并及时告知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代理商。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该批产品出厂。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办理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逾期视为无异议。办理部门在接到受检企业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口头答复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回复(改判或维持原判)。如仍有异议,可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诉。

3、抽查涉及的外省市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由办理部门发出上海市市场商品质量抽查结果移送处理单至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外省市企业若提出在本市复查要求的,须征得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书面同意。

4、对受检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需立案查处的,由办理部门填写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联系单,委托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或受检企业所在区、县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处理(处理完毕后反馈委托部门)。

(四)不合格产品企业整改

1.办理部门汇总分析监督抽查情况,召开不合格产品企业负责人整改工作会议,通报分析抽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

2.办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公布抽查结果并行文通报;

3.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3个月)按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此期间该产品(包括库存产品)需经原承担抽查工作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4.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应提出复查申请报告(一般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办理部门。同时报送所在区、县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符合整改要求的,由办理部门下达产品质量监督复查检测通知书;

5.质检机构收到办理部门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复查检测通知书后,按本程序第(二)条第1点的要求和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工作期限对复查产品检验,检验完毕,出具检验报告报办理部门;

6.办理部门对复查检验报告审核后,对复查合格的签发产品复查合格通知;对复查不合格的签发产品复查不合格通知。对复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一般为2个月),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办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7.对超过整改期限不提出复查申请又未要求延长整改期的生产企业,办理部门实施强制复查并予以公告。所在区、县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追究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8.不合格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1个月)按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办理部门。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

办理地点:宜山路716号

咨询投诉电话:5426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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