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应当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抽查所需检验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和企业的成品仓库内的待销售产品中随机抽取,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公平和代表性。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合理,抽样部门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向企业索要样品。
二、重点抽查的产品范围:
(1)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包括药品、食品、电器产品、易燃易爆产品等等;
(2)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包括工业原材料、基础件,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的民用日常工业品;
(3)是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反映的发生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
三、监督检查应当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
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目前的实际做法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每一季度选择部分产品组织一次国家级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同时县级以上的地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对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重复抽查,以减轻企业不必要的负担。涉及药品、食品等某些特殊产品的监督抽查,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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