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后劳动合同遭变更女职工申请仲裁讨说法
时间:2023-06-10 09:24:16 1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女职工怀孕了,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此为由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并调整劳动岗位及相应薪酬?近日,怀孕的女职工赵女士向海南省三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处理,同意赵女士申请。

怀孕后公司单方变更合同

2013年12月15日,赵某通过招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赵某的职位为销售经理,月工资4000元。其中包括基础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500元,绩效工资800元。其他补贴1700元。然而,今年3月,赵某发现自己怀孕了。随后,她把自己怀孕的事实告知了该公司。

始料不及的是,在告知公司领导怀孕一事之后,赵某便接到该公司通知,公司已调整赵某的工作岗位为档案管理员并将其岗位工资及相应补贴和效益工资均予以降低,理由是销售经理工作强度较大,赵某怀孕不能适应该工作岗位。

赵某对该公司单方面更改劳动合同内容表示不服,遂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收回此前对自己劳动岗位及薪酬变更的决议,继续履行入职时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内容。

申请仲裁讨说法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经查,赵女士申请内容属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显然,该公司单方面更改劳动合同内容,违背了此规定。

该负责人还表示,《劳动法》第61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劳动保障权方面受到特殊保护,集中体现在女职工在剩余期间有不被降低待遇的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基本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该规定是强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遵守,将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同时,以上规定指出,女职工在三期中,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女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三期禁忌的工作岗位;女职工是否有不胜任工作岗位的表现;劳动报酬和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修改这些条款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是否协商一致而且必须采用相应的形式。

三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女职工产假期间,涉及调整工作岗位问题,用人单位应从关爱女职工的角度与员工协商解决。本案中,赵某在与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某公司应当依法保障其各项合法权益,这是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及社会责任。但赵某的怀孕并不必然导致其无法胜任销售经理的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对女职工岗位和待遇进行调整,只有在其确实无法胜任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变更其工作岗位,并且需要提前与职工进行沟通,尽量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对赵女士的申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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