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保局会发放生育津贴,企业无需支付。但若单位有定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则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由单位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申请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则企业需要补齐生育津贴与工资之间的差额。
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保局通常会发放生育津贴,而企业无需支付。若单位有定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在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单位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企业需要予以补齐生育津贴与工资之间的差额。
生 育 保 险 基 数 低 于 上 年 平 均 工 资 , 如 何 弥 补 差 额 ?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生育保险的基数应不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如果生育保险基数低于上年平均工资,则需要采取措施来弥补差额。
一种方法是采取补缴方式。用人单位在申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应当将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基数。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则应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口径补缴。补缴的金额应自应当缴纳之日起,按年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另一种方法是调整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在申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应当将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基数。如果生育保险基数低于上年平均工资,则可以按照差额进行调整。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以上分析表明,对于生育保险基数低于上年平均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应采取补缴方式或调整缴费基数的方式来弥补差额。同时,用人单位也应遵守相关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生育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生育保险基数低于上年平均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应采取补缴方式或调整缴费基数的方式来弥补差额,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遵守相关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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