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用人单位应当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但不要求雇主确定。《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企业条例》明确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厂长或者厂长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代表组成。因此,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群众性组织,由工会代表主持,调解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及时调解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并督促争议各方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宣传教育职工劳动法律法规,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也就是说,劳动争议的调解应当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自愿是调解的前提。如果任何一方不愿调解,则无法进行调解。自愿是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必要条件。如果当事人不愿意,他们就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原则包括:申请调解必须是双方自愿的,订立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的,履行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的。因此,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必须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加于任何一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劳动争议。依法调解要求依法判断劳动争议的是非曲直,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合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合法,,调解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不得以损害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利益为基础。调解委员会不可能什么都做,只能起草一份调解协议迫使双方接受,但必须进行平等、民主的协商,使双方自愿达成合作调解协议,并确保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为切实解决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根据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进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在此期间,如果当事人拒绝调解或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应向当事人宣布调解失败,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当劳动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时,调解生效。
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争议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应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但应自觉、积极遵守并履行。第二,协议是自愿达成的,并在群众调解机构的主持下进行。因此,达成的协议应由双方自觉履行,而不是强制执行。总之,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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