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认为女职工隐瞒怀孕事实,以欺诈方式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我们认为它是无效的。原因是雇主对雇用女雇员的限制条件不仅剥夺了孕妇的工作权利,而且侵犯了妇女的生殖权利。这是违反《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歧视孕妇法》的非法行为。雇主的这一规定是违法的无效行为。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雇女职工,并依法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的权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中,为了满足部分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一些劳动者自觉隐瞒一些事实,以至于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在雇主发现真相后,他们被解雇。此类纠纷案件时有发生。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隐瞒真实情况,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呢,我们认为应根据工人隐瞒事实的性质来确定:
1.如果雇主的规章制度有隐瞒真实情况的相关规定,需要在以后予以撤销,且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处理
2.如果雇员隐瞒的情况是雇主在招聘雇员时必须排除的条件,那么签订合同的行为可以被视为欺诈性合同。本合同自始无效,发包人可随时解除本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发包人排除的有条件行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良好习惯和法律规定,劳动者隐瞒不利条件并签订合同。本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终止。例如,歧视性条款规定不得雇用某一省份的人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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