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雇隐瞒怀孕的女工合法吗
时间:2023-05-07 15:35:12 2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最近,唐小姐与她的单位发生了争执。原因是她在申请表上填写了“未怀孕”,但事实上,她在进入工作岗位时怀孕了3个月。在该单位以“提供虚假信息”解雇她后,仲裁裁决认为该单位是非法的,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基本情况]

她加入该公司时怀孕,但说她没有怀孕。2015年8月,公司以欺诈为由解雇了该女员工,唐小姐通过在线招聘平台联系了一家公司。公司颁发的行政文员申请条件为:本科以上学历,中文或新闻、历史专业,一年以上工作经验。唐小姐认为自己各方面都符合要求,于是提交了简历

收到参加考试的通知后,唐小姐和其他应聘者一起来到了公司。考试前,公司要求每位考生填写一份申请表。在表格的家庭状况栏中,有“是否有子女”和“是否怀孕”等项目。唐小姐在这些栏中填写了“无”

唐小姐也注意到了表格底部的提示。内容为:如果上述填写的个人信息是虚假的,公司可以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尽管如此,她还是在表格上签字表示同意

经过初步审查和重新审查,公司决定聘用唐小姐,并安排她担任文员。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在加入办公室一个月后,唐小姐突然请假,想去医院做妊娠检查

公司立即调查了这一情况。经调查,唐小姐在申请工作时已怀孕3个月,并在申请工作前在妇产医院接受了检查

公司认为唐小姐在申请工作时知道自己怀孕,这是故意隐瞒怀孕事实,因此,她应在就职时以欺诈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

非孕妇公司职员的禁忌职位

不讲真话的员工不构成欺诈

之后收到公司的解雇通知后,唐小姐多次咨询她的老板,并保证她的工作不会因怀孕而受到影响。但公司坚持己见,不同意唐小姐的要求

无奈之下,唐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撤销公司解雇通知,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工资损失

唐女士申请的原因是她怀孕了。无论是从《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等《劳动法规》的角度来看,还是根据《女工权益保护法》等《女工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公司不能终止她的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的行政文员不是孕妇的禁忌职位。虽然唐小姐在加入公司时隐瞒怀孕的事实是错误的,但这并不构成欺诈。当他们胜任工作时,公司以欺诈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最近,仲裁委员会裁定撤销公司的解雇通知,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支付唐小姐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

[法理分析]

员工是否隐瞒信息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在收到裁决后进行具体分析

,该公司拒绝接受,并希望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宏佳律师事务所张立德律师详细分析了判决的事实和法律原因后,公司决定执行判决

张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如果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违背真实意图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仅仅适用这一法律规定,因为唐小姐在处理雇佣关系时故意向公司隐瞒怀孕信息,并承诺“如果填写的个人信息是虚假的,公司可以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以唐女士欺诈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似乎并不合适

但是,应征者在申请过程中是否隐瞒相关信息以及雇佣是否为欺诈应进行详细分析。张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企业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一般包括申请人的技能、工作经历、教育背景、,如应聘者虚报或伪造与该职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如教育背景或工作经历等,可视为该员工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有权根据本法第39条的规定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招聘的职位是孕妇禁忌的职位或不适合孕妇,且企业已告知该职位的性质,女性申请人应当按照企业要求如实说明是否怀孕。否则,申请人隐瞒怀孕事实,企业今后将按照上述做法终止劳动合同,这也是符合法律的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招聘的职位是行政文员,非孕妇禁止的岗位或不适合孕妇的岗位。此时,女性候选人是否怀孕属于其个人隐私范围,候选人有权不提供或告知相关信息。虽然这种隐瞒是不诚实的行为,但只能从道德上评估,不能从法律上评估,也就是说,不能将其视为欺诈。换句话说,在本案中,隐瞒怀孕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无效基于此前提,仲裁委员会认为,尽管唐小姐在申请和处理就业时隐瞒怀孕事实是错误的,不足以构成公司合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理由,并作出上述裁决。

此外,《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在雇佣员工时,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除国家禁止的岗位和不适合孕妇的工种、岗位外,不得拒绝录用孕妇。如果女性员工因“隐性怀孕”而以欺诈手段终止劳动合同,则终止劳动合同是非法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样,尽管女性应聘者承诺,如果申请信息是虚假的,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此类承诺或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因此,仲裁裁决是正确的。即使公司提起诉讼,也难免会败诉,这只是时间问题

鉴于此次劳资纠纷的教训,张律师认为,为了避免类似情况,企业在招聘女员工时,首先要明确招聘岗位的性质,是否属于孕妇禁忌岗位,是否属于不适合孕妇的岗位,如酒店招聘礼仪小姐、出差频繁、劳动强度高的岗位等,应以适当方式通知女性候选人,以避免今后发生纠纷。为了安全起见,还可以采取必要的体检措施,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组织女职工进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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