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员工向用人单位隐瞒其怀孕信息而参与工作录用的情形能否得以单位将其辞退,主要取决于所招募的职位是否属于孕妇不宜担任或不适宜孕期妇女承担的职业领域。
若是所招募岗位符合前述标准,且企业在进行招募的过程中已对求职人员充分披露岗位的特殊性,则女性求职者有义务如实地向雇主报告自身是否处于妊娠期。
若求职者故意隐瞒其怀孕状况并成功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雇主有权依法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此举属合法途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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