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的妇女,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还应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二、根据《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使用的劳动。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离岗期间(产假除外)支付给女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75%,不影响调资晋级。
三、职工患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享受病假待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的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止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四、女职工孕期保胎需要治疗的,可按病假处理。如果不需要治疗,仅为休养,可与单位协商,按事假处理。事假的规定按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事假制度执行。
五、具体休假事宜,请和单位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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