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延长产假相关规定
时间:2023-02-20 18:51:22 1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重庆延长产假相关规定如下:

1、女职工晚育增加产假30天。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2、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妊娠开始至六个月末,每月一次,较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特殊病患者不在此例。第七个月到第八个月末,每月检查两次,产检按出勤对待。(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检可算病假。产前假:较多2个月,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哺乳假:较多到婴儿满1岁。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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