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前假,这个还得看各地方的规定,例如在上海,其专项劳动保护法中有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在工作许可,且经本人申请的情况下,单位可批准请产前假,出去原本有的15天产前假,时长最多2个月。可见,对于一般申请产前假,单位确实享有决定权,用人单位酌情批准,当然也可以不批准。
产前假规定
产前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2个半月的产前假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全文4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