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期间职工未上班应付工资吗
时间:2023-06-20 09:05:44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变更期间职工未上班应付工资吗?张某休产假期间岗位被顶替,休完产假后,她与单位就岗位问题多次协商,期间,单位一直未支付其工资。她能否以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呢?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29日,张某与山东某电器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担任济南城市经理职位,月工资为4500元。2014年7月1日起,张某休产假3个月。10月1日,张某休完产假回单位上班时,却被告知岗位已由他人顶替。

10月23日,电器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到淄博市担任城市经理,张某以家有婴儿需照看为由拒绝。11月21日,张某以电器公司拖欠10月、11月的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2月3日,张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与电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电器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工资等。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张某的申诉请求。张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案件审理:

法院认为:张某休完产假回单位上班时,单位已安排他人顶替其岗位,此后一个多月,张某虽未上班,但双方一直在就工作岗位进行协商,张某于11月21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电器公司应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张某2014年10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的工资。因电器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张某10月、11月份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与电器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1月21日解除;电器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500元、2014年10月和11月份工资7396.6元。

一、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几个工作地点

案例:

家住福州的小张2020年4月就职于福州某上市公司,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工作非常的勤奋,工作不到一年就成为技术能手了,各级领导都非常的认可。2021年4月5日,突然接到公司通知:公司因发展需要,决定将小张调往上海分公司。小张这下犯难了,一边是领导很器重,一边自己家住福州,真心不愿去上海工作。小张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还是不去上海,可是公司认为:劳动合同地点约定是华东地区,将小张调往上海没有超出约定的范围。所以如果小张不服从工作调动就与小张解除劳动关系。小张认为,工作地点调往上海这是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协商一致,公司不能单方面决定,于是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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