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协商解决。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表明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其勤工助学期间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做好以下工作:
1.固定证据。保存好劳动合同,特别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收集并保留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考勤记录、厂牌、工卡等;如前述资料都没有,应及时向劳动部门投诉,以便固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协商调解。劳动者不论与用人单位发生什么性质的劳动争议,都应当首先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这样处理劳动争议的成本最低,最有利于劳动者。
3.仲裁诉讼。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劳动者应及时进行仲裁诉讼。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通过委托专业律师申请援助。即使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也应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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