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16周岁以上的学生打架致人轻微伤或者轻伤,应当依法处理,并且承担赔偿责任。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如果造成轻微伤,应当对打人者治安管理处罚。如果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罪,要负刑事责任。
学校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办法有哪些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循,有章可依,根据有《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和《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班主任:谁当班谁负责
3、教职工: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4、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5、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6、值周领导及教师责任区:属地管理,全面负责。
第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1、同班内学生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班主任会同少先队协调处理;
2、异班(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各部负责人会同少先队、教务处协调处理;
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重特大事故移交司法部门,学校配合处理;
4、行风责任由学校行政处理。
第三,责任追究制: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1、行风责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课、提前或滞后放学、私自放假等造成伤害事故或不良影响。
(3)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反映。
(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
(6)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意接听电话。
(7)煽动、鼓惑他人、聚众滋事。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责任追究制: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班主任、上课教师、值日教师等)擅离岗位、私自调课、私自放假、提前或延后放学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伤害的。
(4)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勤清查制度。任课教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或教务处,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教务处没有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
(5)后勤、各办公室、功能室负责人应及时检查电路、水电设施等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电器没有及时维修或没被检查到造成安全事故的。
(6)实验室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或被盗而造成伤害事故的。
(7)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随时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没有及时报告和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8)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较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没有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的。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9)教师在保管、使用学校物品、设备(如图书、音像设备、教学用具、体音美器材、影音设备等)时均应确保财产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败而引起财产设备的遗失、损坏的。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由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比例的经济责任、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年内不予考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学校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办法当中,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的话,各岗位人员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发生安全事故时正在上课,那么任课老师有责任保障学生的安全,如果因为私自调课或者其他违反规定行为而导致了相关事故,那么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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