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表明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其勤工助学期间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如果大学生勤工俭学的,不能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已经毕业的,自单位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则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就正式建立。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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