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包单位(劳务公司)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劳务公司)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劳务公司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三,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劳务公司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五,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第六,劳务公司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农民工工资发放规定
农民工工资有保障了。依据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工人工资支付是不能超过一个月的。对于那些每个月只发生活费年底统一结算的单位,就是违法了,对于违法者,处以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另外还规定不得代理发放,不得发给包工头或班长,一定要交到本人手中。如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工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以及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力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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