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和投资与争端如影随形。在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的同时,完善与沿线各国争端解决机制,是中国法律界的紧迫任务。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正在展开相关课题研究。该院院长助理姚琦博士认为,应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这既是防范不同国家司法不确定、差异性的保障,也是避免国家间司法互惠与协助程序过于繁琐、低效的最佳选择。
一、各国仲裁制度各异
姚琦介绍,除了伊拉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均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称《纽约公约》)的成员。
但仲裁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贸易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依然面临挑战。首当其冲的就是不同国家对于仲裁的法律规定呈现差异。一带一路沿线所涉及国家超过70个,这意味着读懂各国的仲裁规定,必是一项浩大的工程。
甚至于单就一国的仲裁制度,也有让人摸不透之感。姚琦举例说,阿联酋迄今没有专门的仲裁法,唯一可依赖的法律规定,仅散见于1992年出台的阿联酋联邦民事诉讼法之中,内容少,还不全面。
俄罗斯是另一个极端。俄罗斯的国内仲裁制度数量众多、独立收费模式下的仲裁服务机构层出不穷。即使其国内的专业人士,也不一定搞得清俄罗斯目前的仲裁体系。姚琦说。
姚琦建议,中国企业应尽量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二、优化国内仲裁环境
仲裁在中国的运用还有待加强。姚琦说:息争文化的长期传统意识、审判为主导的争议解决模式、司法强势管辖的强势等等因素,都导致了国内市场与商业实践中,对于仲裁方式的运用比例过低、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信赖度过低,严重制约了将仲裁作为各方争议解决方式的社会习惯培育和专业人才培养。
好在这些情况都在改善之中。近期,上海、广东、深圳等多个地方利用自贸区、经济试验区等创新平台,加快有特色、国际化、多方式的以仲裁为核心的争议解决中心建设。
三、加强仲裁机构合作
国内仲裁机构要积极争取在一带一路经济纠纷解决中的主动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提供给记者的一份数据显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20日,贸仲委受理的仲裁案件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有159件,争议金额为21亿元。
贸仲委专门就一带一路制定了工作方案。贸仲委秘书长于健龙介绍,在已经与其中11个国家的仲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贸仲委将争取与更多具备条件的沿线国家仲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构建多双边仲裁合作机制和定期交流机制。
贸仲委已在一带一路沿线15个国家中聘有38名仲裁员,还向多个仲裁机构推荐了中国籍仲裁员。于健龙表示,在增聘仲裁员时,贸仲委将优先考虑增加沿线国家仲裁员的比重。充分发挥外籍仲裁员的力量,减少我国企业在境外仲裁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从而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贸仲委还将增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立法和司法部门的交流,推动仲裁裁决执行标准的统一,提高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在沿线国家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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