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79条在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确立了劳动争议仲裁预仲裁制度。法院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必须进行预仲裁。该系统已经实施了几十年。但在实践中,它逐渐显现出弊端。一些人长期以来一直反对。指出“审前裁定”的单轨制导致劳动争议解决周期过长,成本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联系不畅,甚至脱节,这可能导致工人权利缺乏法律救济。不断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纠纷,应视为劳动报酬纠纷,并应根据普通民事纠纷予以受理。本解释是放弃“审前裁定”的第一步。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77条,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这是劳动法程序的重大突破。同样,《劳动合同法》第56条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
当然,传统的力量仍然很大。在许多工人的意识中。“审前裁定”的原则没有改变。他们有意无意地选择先进行仲裁。一些法院立案法庭的工作人员也要求出示未过期的“仲裁裁决”的密封收据。也要坚持这个习惯。我们认为,通常情况下,员工可以自由选择先做出裁决,然后再进行审查。选择仲裁没有错。但是,如果只是欠薪或涉及工人的生存危机,是否最好选择直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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