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首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适用法律人民法院为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书,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核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予执行的规则是:(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仲裁时,仲裁员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决的;(四)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可以起诉人民法院自接到书面指令之日起30日内发生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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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暂缓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暂缓执行的;(二)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合理异议的;(三)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p>(四)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继承人尚未确定;(五)中止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二)被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三)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无债务承担人;(四)追索赡养费的债权人,赡养费、抚养费死亡
(五)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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