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批准抚养费增加请求的条件
时间:2024-01-28 10:40:04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某些情况下,原协商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可能不足以满足当地的生活水平。子女患病或需要上学等实际需要的费用可能已经超过了原定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可以增加抚养费的金额。

以下内容是关于法院增加抚养费请求的情况的描述:

在某些情况下,原协商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可能不足以满足当地的生活水平。此外,如果子女患病或需要上学,实际需要的费用可能已经超过了原定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可以增加抚养费的金额。

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

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抚养费:(一)与子女分开居住的;(二)提供子女必要的生活费、护理费、教育费等费用确有困难的;(三)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与子女分居后,经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增加负担的;(四)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与子女分居后,经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减少抚养费的;(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负担能力的,对子女有抚养费的负担能力的;(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七)有其他重大理由的。因此,在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父母或子女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

在生活中,有些情况下原协商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可能不足以满足实际需要。子女患病或需要上学,实际需要的费用可能已经超过了原定的数额。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抚养费:与子女分开居住的、提供子女必要的生活费、护理费、教育费等费用确有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与子女分居后,经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增加负担的、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与子女分居后,经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减少抚养费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负担能力的,对子女有抚养费的负担能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其他重大理由的。因此,在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父母或子女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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