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可以由一名审判员进行审判,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宣判,审理时应该由被告人与被害人进行辩论,然后作出判决。
一、选民资格案件合议庭组成
选民资格案件的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法律明确规定,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二、行政诉讼中非法迁户的规定
(1)起诉。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此时,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三、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当事人是谁
这个视情况而定,依据审判程序不同而不同。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独任制审判,做出判决。如果是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通常是由合议庭合议卷宗和审判情况(主审法官的意见很重要),拿出方案报庭长批准。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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