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和笔录是刑事诉讼中两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目击证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笔录是指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笔录已不再是单一的记录行为,还需要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步保障才能证明笔录的可信性,解决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同步技术难题。在我国出现了笔录五同步综合录制系统,即笔录打字、录音、录像、时间、现场示证五个过程同步录制在一个界面上。
口供和笔录在含义和记录内容上存在不同。口供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而笔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在问话对象上,口供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而笔录的对象可以是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就刑事犯罪而言,一般来说录口供会比做笔录严重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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