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笔录和庭审笔录没有区别。这两者实际上是同一概念,指的是书记员在法庭上制作的记录,用于记载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所作的陈述,涉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根据。法庭笔录应当庭宣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阅读并补正笔录的内容。在确认无误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果拒绝签名或盖章,书记员应记录情况并附卷存档。
法庭笔录主要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1.笔录名称。如开庭笔录、宣判笔录等。
2.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
3.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如有未到庭的,应当记明未到庭的情况。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要求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出庭人员回避的情况。
5.当事人陈述。
6.法庭对所有证据进行的调查,当事人对各种证据的辨认和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新证据,即法庭调查的全部情况。
7.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的发言。
8.原告提出增加、变更、撤回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的反诉,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等;以及审判人员对这些情况的处理。
9.评议和制作裁判的有关情况。
10.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全文5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