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组织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查看原文
2法律如何规定审判组织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即单一任命制,合议庭制度和审判委员会独立制度,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名法官为唯一法官的制度,单一任命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此类案件的情节相对简单,情节相对轻微,由一名法官审理,不仅可以保证办案质量,而且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便于法院集中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法官依法单独审理案件时,行使与合议庭庭长相同的职权。独立审判的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进行。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实行回避、回避等多种审判制度,认真执行抗辩和上诉,有效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合议庭制度合议庭制度是一种集体审判制度,即,审判案件由多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实行一审一任制外,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必须采用合议庭的组织形式。实行合议制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集思广益,防止主观片面性、个人随意性和徇私舞弊...查看原文
3审判组织方式有哪些
法院审判组织有以下方式: 1、独任制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的制度。 2、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审判的制度,即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查看原文
4再审程序的审判组织
再审程序是指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得以纠正而特设的一种再审提起和审理的程序。1、再审审判组织。再审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为再审程序是对存在错误的生效判决的一种救济性程序,要确保原判决中存在的错误得到正确纠正,必须在审判组织上提供强力保证,通过集体的审理和合议,有利于利用集体的智慧作出更高水平的裁判,确保新的判决的审判质量。另外,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有利于保障程序的公开和公正。2、审理范围。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再审审理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民事案件再审审理范围原则上应仅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以原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全面审理为例外,这样既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精神,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刑事案件,因涉及到原审被告人或原审上诉人的生命或自由等人权领域的重大问题,应当进行全案审理,这也是与我国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精神相一致的。3、审理程序。三大诉讼法对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规定了两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原审是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则再审也按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查看原文
5审判组织概念与审判委员会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内部组织形式。根据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刑事审判组织、民事审判组织和行政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通常有二种:独任制、合议制。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也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审判委员会[1]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庭长和资深审判员组成,参加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称审判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在对案件的实质处理上的职权,决定了它在诉讼中的地位,表明它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有以下几类:(1)拟判处死刑的;(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查看原文
6审判组织不合法认定
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一是合议制,二是独任制。两种审判组织各有适用范围。独任制仅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人民法庭,用来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合议制适用于其他依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所有依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合议庭审理,而实际审判中却是由一个法官独任审理,或者某个法官缺席了合议庭,则属于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值得一提的是,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一原则既充分发挥了个人水平,又充分融会了集体智慧,它可最大限度地确保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如果合议庭人数为双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可能无法实现,作出的最终裁判结果很可能是不公正的。以上是从法官的数量上来认定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考量法官的身份是否合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参加合议庭的人员有两种:一种是审判员,一种是人民陪审员。这两种人员参加合议庭的形式也有两种: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参加或全部由审判员参加,决不允许一个合议庭全部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参加审判组织的审判员若不具备国家承认的任职资格或未经合法任命,...查看原文
7审判组织模式之探索
一、引言近年,各地法院以法官职业化试点为契机,积极进行审判组织模式的探索。为适应改革大潮,徐州中院在民一庭组织了一个合议庭进行审判组织模式改革试点,并初见成效,下面谈谈我们试点中的一些探索。二、审判组织模式的探索审判组织的范围众说不一,通常意义上的审判组织是指以合议庭为基础的审判组织。所谓审判组织模式改革就是要针对审判工作的特点,探索出最佳的审判人员组合方式和公正高效的审判组织运行机制。国内在试点中探索出了各种审判模式,如北京房山区法院的321审判模式(3名法官,2名助理,1名书记员);北京丰台区法院的1221审判模式(1名审判长,2名助理,1名书记员,1名速录员);北京崇文区法院的111审判模式(1名法官,1名助理,1名书记员);北京海淀区法院的1审多助多书审判模式(1名法官,4名助理,2名书记员)等等。上面提到的各种审判模式,其主要区别就是法官和法官助理的配比不同。笔者认为,关键是考虑如何搭配既能使组成人员职责明确,又能取得最佳的组合优势。北京房山区法院的321审判模式,试点比较早,也取得了较大的实绩,因而是我们试点时首先考虑的模式。但笔者认为,该模式中法官与助理的工作衔接以及助理...查看原文
8审判组织具有的规定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内部组织形式。根据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刑事审判组织、民事审判组织和行政审判组织。民事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合议制、独任制。民事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根据案件性质、审判程序和审级的不同而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合议制。合议制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案件的审级不同,合议庭的组成也不同:(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是直接从群众中选举产生,或者由人民法院临时邀请参与案件的审理,行使审判权的非专职审判人员。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另一种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2)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这是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与第一审...查看原文
9审判组织合议庭的局限性
一是对提高审判效率有一定的影响。由于基层法院的案件太多,案件的数量和法官的数量越来越不相适应。如果将法律规定的简单案件提高标准,以至于大多数案件要组成合议庭来审理,这样,法官的不足不仅会影响审判效率,而且还有可能造成大量案件积压。二是实践中存在合而不议的现象。在现行合议庭审理案件中,名义上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实际上多是由承办人一人审判,合议庭评议案件往往是承办人的意见占主导地位,其他成员只是原则上表态或者在合议庭笔录上签字,有的甚至是承办人先作出裁决,然后再向其他合议庭成员分别通气。因此,形成了实质上的合而不议、议而不审的局面。三是一定程度上浪费司法资源。在案多法官少,审判案件的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显而易见的是,合议庭这一审判组织形式成为节约司法资源的最大障碍。...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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