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一是合议制,二是独任制。两种审判组织各有适用范围。独任制仅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人民法庭,用来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合议制适用于其他依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所有依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合议庭审理,而实际审判中却是由一个法官独任审理,或者某个法官缺席了合议庭,则属于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值得一提的是,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一原则既充分发挥了个人水平,又充分融会了集体智慧,它可最大限度地确保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如果合议庭人数为双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可能无法实现,作出的最终裁判结果很可能是不公正的。
以上是从法官的数量上来认定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考量法官的身份是否合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参加合议庭的人员有两种:一种是审判员,一种是人民陪审员。这两种人员参加合议庭的形式也有两种: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参加或全部由审判员参加,决不允许一个合议庭全部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参加审判组织的审判员若不具备国家承认的任职资格或未经合法任命,即可确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参加审判组织的人民陪审员若未经合法任命,也可确定该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当然,若合议庭全部由陪审员组成亦是违法的。
因此,在考量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时,可以从三个维度来把握:合议制和独任制的选择是否正确、合议制审判人员的数量是否合法、审判人员的身份是否合法。如果其中的任何一项不合法,则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再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和程序类型
1、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中止执行为原则
可以不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的情形: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
2、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发表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3、因抗诉而启动再审时的派员出庭义务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同级检察院或者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宣读抗诉书;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说明。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庭审结束后,以检察院的名义提起检察建议。
4、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类型
无独立程序,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5、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不得上诉。
6、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是否裁定撤销原判决,须待再审程序审理完结后才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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