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都不相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但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在必要时多次起诉。这些条件包括:(一)诉的诉讼请求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因此,当事人可以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多次起诉。
由于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的差异,不会导致重复起诉,因此可以在必要时多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诉的诉讼请求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多次起诉
多次起诉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多次诉讼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会导致法院对同一纠纷进行多次审理,增加司法资源的浪费,并且可能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于多次起诉的行为,我国法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限制和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组织的审理活动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外,人民法院对多次起诉、恶意诉讼等行为,也会采取措施加以打击。对于当事人滥用诉讼程序、恶意诉讼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同时,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诉讼期间和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在诉讼期间,当事人不得滥用诉讼程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等费用,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承担。
总之,多次起诉的行为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也可能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不利影响。我国法律对多次起诉的行为采取了多种措施来限制和打击,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多次起诉的行为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也可能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不利影响。我国法律对多次起诉的行为采取了多种措施来限制和打击,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诉的诉讼请求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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