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审判组织具有决定罚金刑减免的权利?
时间:2023-09-06 11:30:20 1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段内容讲述了罚金减免的决定应由执行机构作出,但对于重大疑难的减免案件,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的决定仍然是以执行组织的名义下达。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

罚金减免的决定应由执行机构作出,对于重大疑难的减免案件,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但最终的决定仍然是以执行组织的名义下达。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

罚 金 减 免 决 定 权 归 属

罚金减免决定权归属是涉及到罚金缓缴、减免等法律问题的重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由此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在罚金减免决定权归属方面,行政机关需要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格式和内容,并对不服决定的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

罚金减免决定权属于执行机构,但需要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格式和内容,并对不服决定的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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